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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疑罪从无的立场必须坚定不移(二)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8日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重申,“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中央政法委也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司法机关对于王书金案中“石家庄西郊案”部分的处理,再一次贯彻了证据裁判、综合判断、疑罪从无的原则,继聂树斌案之后再一次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
  在聂树斌案再审结果公布之际,我曾说过,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这两个案子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聂树斌案的再审,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定他无罪,给他彻底平反,那是基于证据裁判的基本要求。现在对于王书金,他是否是“石家庄西郊案”的真凶,同样要秉持法律的规定,按照证据裁判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审理,来完成死刑复核的后续过程。事实上,按照证据裁判的新理念,认定不了聂树斌的最终有罪,是因为聂树斌案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按照再审判决书的说法就是,基本事实也不清,基本证据也不牢固,主要就是凭他一个人的口供定案。那么反过来,现在要认定此起案件系王书金所为,同样也要重证据,而不能仅凭其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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