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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疑罪从无的立场必须坚定不移(三)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8日
        其实,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每一次的疑罪从无均是“大考”,都须经受方方面面的质疑。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疑罪的存在是客观的,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必然的,因为司法终究是人的司法,受制于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手段,而案件事实千差万别,又无一例外都属于过去时。要想把案件真相还原、重现,不能仅凭想象和猜测,而需依赖证据。一旦证据缺失,或者虽有一定证据但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又该何去何从?全然没有证据的情形容易处理,最麻烦的是有一定证据但又不够确实充分、难以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唯一结论的案件,此时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包括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就成了考验司法机关办案理念、水平、能力和考验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试金石,也成为考验社会大众法治观念、人权意识的关键所在。
  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人权保障的宗旨出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严格司法的“三符合”目标,即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这些既是党中央给新时代的司法机关提出的新要求和改革任务,也是转变传统观念、培育社会公众法治理念、人权意识的重要保障。以“石家庄西郊案”为例,聂树斌案存疑要从无,王书金案存疑同样须从无,证据裁判的原则必须一以贯之,疑罪从无的立场必须坚定不移。惟其如此,我们的司法才能不至于因为疑罪从有而一错再错(既可能冤枉无辜又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才能经受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社会大众特别是案件的被害方应清醒地认识到,因为证据方面的原因一时甚至在可预见的未来都无法缉获真凶、追究刑责,司法机关只能按照疑罪从无规则处理,这是法治的代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必须建立起一定的平衡机制,如此才不至于因为报应心理或复仇心切而强逼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成为新的罪案的主使或帮凶!疑罪从无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和制度,也全赖良善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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