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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疑罪从无的立场必须坚定不移(四)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8日
        第二个问题,王书金主动供述 “石家庄西郊案”系其所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有一种舆论认为,王书金之所以自认“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是在为自己求一条生路,至少是藉此苟延残喘,利用死刑复核程序,争取多活一些时日。这种说法已经被王书金自己否定。就我的判断,这种说法多来自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行,既然是法律人的说法,那就得详细论证一番,王书金的这一行为是否够得上重大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立功的情形首先是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如系本人所为,不能认定为立功,至多能够认定为自首。因此王书金自认“石家庄西郊案”是其所为,本就不属于法定的立功情形。此外,是否立功,必须查证属实,不能单凭本人供述就认定为真实可信;无法证实的,即不能认定为立功。王书金自认的“石家庄西郊案”,公安、检察、法院均不予认定,王书金立功一说就无从谈起。
  那么王书金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呢?王书金一方的逻辑是,因为王书金自认,因此排除了聂树斌的作案嫌疑,最终促使聂树斌冤案昭雪,这样一起影响重大的案件得以平反,对于中国的司法进步乃至整个社会进步而言意义深远,无疑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但仔细分析,虽然王书金的自认客观上有利于聂树斌案重新进入人们关注的视线,得以提起再审并最终形成聂树斌罪疑从无的结论,但严格而论,王书金并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更为关键的是,王书金的自认并未能查证属实。再则,聂树斌案已经确认为冤假错案,相应的国家赔偿程序已经完结,后续的错案追究机制已经启动,那么,相关责任人被问责是否属于“其他案件”,这些案件的侦破是否应归功于王书金?显然,在此情形下,王书金未能“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其自认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也未能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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