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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疑罪从无的立场必须坚定不移(五)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8日
        附带的一个问题是,在认定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利益的情形时,是否贯彻 “功疑惟重”的原则?这和前述的罪疑从无有一定的关联,体现了我们祖先治国理政的宽宥思想。据公元前5世纪的《尚书·虞书·大禹谟》记载,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其中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思就是:与其杀掉无罪的人,宁肯自己陷于不常的罪;而“罪疑惟轻,功疑惟重”讲的是:罪可疑时从轻,功可疑时从重。罪疑从轻如今已经被否定,但功疑惟重的观念似乎沿袭了下来,而且得到了人权思想、疑点利益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强有力支持。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针对定罪与针对量刑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特别是立功)认定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前者采用无罪推定和严格证明标准,对后者采用自由证明和优势证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反之,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并未规定最严格的证明标准,从体系解释的逻辑脉络分析,可反向推论对此类事实可以不适用最严格证明标准。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可以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在证据种类、提出和调查方式上的要求不应过于苛刻,对于用于证明被告人立功等量刑事实的证据在证明能力上不应作严格的限制。如证据种类方面,不宜局限于法定证据种类,对于有关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民意的反映材料等也可纳入考量范畴;提出和调查方式上,也不拘泥于证据来源的方式,如通过查阅卷宗或者电话询问的方式取得的材料也可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但王书金案件的疑难在于,其功与罪是交织在一起的,所谓的功即是其罪,罪就是其功。王书金企图以己之罪去脱他人之罪并为自己争功,于是陷入证明上的两难:先要证明其有罪,方能证明其有功;如无法证明其罪,也就无法证明其功。如今最终的裁判结果未能认定王书金在“石家庄西郊案”之中的罪,其有功之说当然也就无从成立了。退而言之,即便王书金在其中的罪能够证实,其有功之说也是无法成立的。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