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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个人借贷合同中证据的确定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9日

作为债权人,无论是事先没有签订借条,还是丢失了借条,建议不要立即向法院起诉。产生纠纷,大多是因为债务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履行清偿债务的责任。此时一旦债务人觉察,很容易以没有借条为由赖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按照通常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生活中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主张借贷关系存在,便应当对借贷合意成立和款项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出于对缺乏法律意识出借人实体权利的保护,考虑目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在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然而,生活中被告人往往会就原告人提出的“存在借贷关系”抗辩,例如转账是为了偿还先前的债务或者其他债务。在被告的举证可以初步证明其抗辩主张,动摇对推定事实(即存在借贷关系)的确信程度,使借贷合意的存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但若被告提出的证据还不足以完全否定原告主张时,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
因此,实践中仅仅提供转账记录作为唯一的证据,能够顺利地一次成功、胜诉的几率是很小的。
为了保障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法院通常要求债权人提供充足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那么,司法实践中,什么是完整的证据链?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无借条”、 “民间借贷”为关键词检索,并不能直接搜索出判例中正面说明无借条情况下可以构成司法实践上完整证据链的组成条件。
但是通过整理检索出的案件,对比分析提交不同证据集在诉讼中的结果,可以推定出司法实践中,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完整证据链可以是以下4种情况:
1) 银行转账+借款习惯(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过去固定的转账记录)
2) 银行转账+收据
3) 银行转账+三年内催讨债务/出具借款凭证的证据
4) 银行转账+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约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