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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销售“三无”产品,小心侵犯他人著作权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在商店和百货武汉的某B公司里,销售的各类小商品五花八门,但即使再小的商品,哪怕是“三无”产品,如涉嫌模仿了他人同类产品的商标或设计构图,因涉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被诉,法院也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的某A 公司,主要从事玩具、工艺品、数码电子产品、文具用品、婴童用品的制造、加工、销售。2015年,武汉的某A公司向法院诉称武汉的某B公司未经其许可,大量销售一款积木产品,该玩具与武汉的某A公司2007年7月2日首次出版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与美术作品的玩具极为相似。武汉的某A公司要求该武汉的某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起诉前一天,武汉的某A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向公证处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当天,刘某到该武汉的某B公司购买了一盒“积木产品”,并索要了购物小票及发票。之后,由公证人员对该物品加贴封条封存后交由刘某保管。武汉的某A公司提起诉讼后,该物品当庭拆封。法院查明,武汉的某B公司销售的涉案“魔法棒”玩具纯属“三无”产品,但外形与武汉的某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具有实质相似之处。法院认定,武汉的某B公司销售该产品侵犯了武汉的某A公司广东武汉的某A公司的著作权,由于实际损失难以计算,酌情判决武汉的某B公司赔偿武汉的某A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该案武汉的某B公司销售的“积木产品”,为什么侵犯的不是商标权,而是著作权?这是因为武汉的某A公司设计的产品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出版获得著作权,而不是以文字、图案作为标识申请商标注册。


生产商对设计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如该美术作品经过生产变成实物,则其通过该实物实现了与著作权有关的“商品化权”。本案武汉的某B公司销售的侵权商品“积木产品”,因与武汉的某A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产品具有高度相似性,侵犯的正是武汉的某B公司拥有著作权中的“商品化权”,故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那么,百货武汉的某B公司或商铺如何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被诉?司法实践中,只要被诉的销售商能够证明涉及侵权的产品是正规渠道进货,能说明商品来源地“上家”,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少赔或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