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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彭某等四原告诉被告涂某、萧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涂某于2016年9月17日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车的登记车主为涂某的姑父萧某,未投保交强险(四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萧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016年12月14日庭审中,涂某称同年9月14日萧某将涉案车辆以35000元卖给涂某,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其给付萧某35000元现金,萧某向其出具了收条。涂某当庭要求其父亲回家找到收条交至法院。法院调取公安卷宗查明,涂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其于2016年9月15日从萧某处购车,车款35000元未付,其向萧某出具欠条。后法院于同年12月29日与涂某谈话,要求其对侦查及庭审过程中关于车辆买卖过程的陈述的矛盾之处作出合理解释,其未作出合理解释。谈话中涂某又称,2016年9月14日其与萧某仅签订协议,萧某未打收条,无其他任何书面手续,当时也无他人在场。2017年1月10日庭审中,萧某称其当时打35000元的收条给涂某的小姑且涂某法人在场,涂某对此予以认可。在法庭向涂某出示其父亲提交的收条时,其对该收条的真实性又予以认可,但涂某对其前后陈述不一致之处未作出任何解释。

被告涂某对车辆买卖过程的陈述前后明显存在多处重大矛盾,而其对此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涂某与萧某之间不存在车辆买卖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涂某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

虚假陈述涉及民事诉讼各个方面,比较普遍的是民间借贷,还包括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返还原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建设施工合同、婚约财产纠纷等。
对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处罚,树立诚信诉讼原则,确保诉讼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诚信诉讼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