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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谈丧假制度下的劳动关系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5日

劳动者需要合法合理的丧假制度,其工作的完成须需要合理的工作制度和休假制度。然而,40多年前出台的现行丧假制度,期限只有1-3天,对于多数在异地工作的企业员工来讲,仅仅1-3天的时间是更加是不够用的。更为重要的是,适当延长丧假,也是促进企业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失去亲人是人生最悲痛的事之一,过短的丧假明显不利于员工消化难过的情绪。

在员工尚未走出痛楚情感的情形下,强制要求其上岗,不但会降低工作效率、影响工作质量,更有可能引发或导致工伤事故,不利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来说可谓得不偿失。对此,企业要以足够的理性,主动体恤员工;主管部门也应站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设计、建立更加合理的制度,为丧假设置出带薪、无薪的合理期限,让丧假制度美美与共地实现多方共赢。

时代在发展进步,丧假制度不能一成不变,而应顺势而变。这既需要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又需要对企业不善意处理员工丧假超期问题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更需要与时俱进地完善丧假制度。如此,才能把丧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促使丧假期间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紧跟时代发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