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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权利”签名的认定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的效力予以认定:

  1.以不同身份签名的效力并不一致。在同一张债权凭证上,签名前有明确的身份标注的,以其所代表的身份差异可以简单分为有效签名与无效签名:前者是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表明其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签名,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视其身份的不同,这些签名人可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证责任或者作为证人;后者则是无法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其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签名,如像本案中财产共有人等,在借贷关系中含义不明。

  2.在不同债权凭证上签名的效力不同。在不同的债权凭证上,或者主债务凭证与保证合同分离的情况,应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尤其是单独在保证合同上签名的,应由原告就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举证。

  3.身份不明确签名的位置差异影响责任的具体认定。一般情况下,债权凭证上仅有一个人签名时,此人就会被认为是债务人。在债权凭证上有多人签名而签名前但是其身份又没有被明确时,则应将其他签名人与确定的债务人签名的位置进行比较,如果是在区别明显的不同位置各自署名的,则由原告就其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身份进一步举证;如果是在确定债务人签名的靠近位置签名的,则应由主张其为非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的一方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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