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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债权债务律师谈欠条效力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某,周某以材料公司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材料公司提供货物,材料公司支付货款;现刘某已经按合同约定交完了货物,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材料公司仍然欠货款5万元,经刘某多次催促要求其尽快还款,周某便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某货款5万元整,欠款人周某。”之后周某一直未还款。

此案件引发了人们的思考,那么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怎么样的
观点一:该欠条应认定为是债务转移,假条出现后,周某取代材料公司的还款义务,成为新的债务人,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周某的欠条明示周某愿意以他自己个人的名义承担还合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刘某收下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对债务由材料公司转移到周某个人的同意,因此周某应当承当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欠条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周某应与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表明了他愿意以个人的名义还款,加入材料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构成债务加入,因此周某就该5万元债务应当与材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