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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的法理基础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7日

律师说:对劳动者之所以进行倾斜保护,是因为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自由”之外,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要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场所中完成,用人单位将会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的自由;二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属于用人单位,劳动的具体内容是由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者只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三是劳动取得的收益不归于劳动者,而是归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酬劳由用人单位给予


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以交换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交易和一般的经济交易在本质上没有不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这样的从属性决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是对等的主体地位。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是不能够实现劳动力和资源的优化配置,除了市场,还必须依靠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国家可以通过倾斜立法保护劳动者。
劳动力和普通的商品不同,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密不可分,它决定于劳动者自己的身体情况。一方面,出卖劳动力的过程是劳动者生命损耗的过程;另一方面,因为劳动力的特殊性,它不会因为劳动者没有及时使用劳动力,之后就能使用双倍的劳动力,相反,劳动力是不能够储存的,如果长时间不使用劳动力,还会导致对之前的工作变得生疏。

律师说:劳动者除了依靠出卖劳动力获得经济来源之外,没有其它任何的经济来源,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将会受制于用人单位。倾斜保护原则的确定是由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该原则不仅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理念,还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实现正义这个崇高的社会价值。
市场只能够实现形式公平,只依靠市场是不能实现实质公平的,必须要有国家的干预。劳动法的法律理念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大众利益的实现要求实现实质公平,实质公平的实现要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在劳动法领域即为适度的倾斜保护。

律师提醒劳动者:只要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不要忘记了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法知法,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