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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伤认定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在工伤认定时,“脑死亡”的时间可以等同于“死亡”的时间,尤其是在“黄金48小时”的时间范围内。究其原因,如果医疗机构根据相应的标准,将职工认定为“脑死亡”,那么该种所谓“脑死亡”的现象已属不可逆的现象,尽管其仍有心跳、呼吸等所谓的生命体征,但其已与“死亡”无异。一个注定无法重新拥有意识、仅凭现代发达的医疗技术及机械,维持所谓的“生命”特征的人,真的可以称作是“活着”的人吗?的确,在心理上,很多人会不忍心将其认定为死亡,甚至很多家属明知其已脑死亡,仍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维持着患者最基本的生命体征,这都无可厚非。

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必须在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方能认定为工亡的特殊情景下,由于是否认定为工亡,其亲属获得的赔偿金将会有较大的差异,法律若不将“脑死亡”等同于“死亡”,则事实上无法实现《工伤保险条例》之根本立法原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被判定为“脑死亡”的患者,通常几天之内,心脏就会停止跳动,而达到目前医学上认定的“死亡”之状态。从这个角度看,48小时的规定,又太过于严苛,可能会使患者家属陷入“救还是放弃”的两难境地,此恐非立法之原意。


所以律师认为,将《工伤保险条例》款项中的“死亡”,作扩大解释,将“脑死亡”之情形包含在内,似是目前最合理、最能为大众所接受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