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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谈部分企业用工机制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因劳动者知识文化、年龄结构、工作经验等素质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也不一致,少数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利用相对强势的地位,经常延长工作时间。


  有时候,一些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劳动者的工资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或是以完成一定工作量所得报酬为基数,超出部分的报酬只能靠劳动者加班加点才能实现。劳动者为了能尽量多挣钱,经常加班、甚至被迫加班,却忽视生产安全和心理健康。社会上出现一些更为过分的现象,有的企业经营者在无力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时候,没有社会责任感,不顾员工的生存现状、劳动者生计,抛下企业逃跑、恶意拖欠工人工资。也有部分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薄弱,企业不注重生产设备更新换代,用陈旧的机械工作,生产事故及由此造成的劳动者工伤时有发生,有毒有害作业也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