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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合同法为什么单独成编: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第一, 两种合同的性质不同。普通民事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 具有很强的债的特征, 其以债权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尽管劳动合同也具有较强的债的特征, 即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但劳动合同也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即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 在一定程度上是服从于用人单位在工作上的安排的。因此, 其具有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独特的合同性质。

  第二, 两种合同的立法体例上不完全相同, 该点主要体现在合同的解除方面。民事合同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合并式”, 即在相关解除条款中, 合同法将双方当事人规定在同意条款中, 采用“当事人”这一说法, 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同等规定。但劳动合同法采用的是“分立式”立法, 其在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 劳动合同的解除时有“第三方机制”的制约, 而普通民事合同没有。尽管, 两种合同的签订都是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 但在解除上, 劳动合同法还可能会受到“第三方”的影响———工会会对部分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制约或监督。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有着监督的作用,而普通民事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 或发生法定事由事, 即可立即解除合同, 不需经他人同意。

  第四, 两种合同的溯及力不同。部分普通民事合同具有溯及力, 其解除事由发生后, 仍可采取一定措施继续恢复履行或效力待定。而劳动合同不具有溯及力。由此导致的, 其损害赔偿的侧重也有所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损害赔偿倾向补偿性, 而劳动合同则更倾向于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