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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针对我方违约的救济设置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5日

1.我方起草合同时
(1)对方必然关注的我方违约情形:加上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适当轻一些。“对方必然关注的我方违约情形”一般是指我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违约,如逾期付款、逾期交货、质量问题等。
(2)对方不必然关注的我方违约情形、非重点违约情形:可不主动添加。
(3)为公平起见,可加上对双方适用或对我方适用的“一般赔偿损失责任”条款。
(4)如果我方是采购、承揽定制、委托、服务、技术开发等合同中的收款方(卖方、服务方),应考虑约定违约责任的最高限额,特别是针对质量问题、逾期交货/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格式条款,或者在对方有可能主张“该条款是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应该就上述责任限制向对方专门提示。

2.审查对方起草的我方违约责任时
(1)违约责任条款可理解为由“违约情形+违约责任”两部分组成,因此降低我方违约责任的方式无非就是“减少、排除违约情形”,“降低违约责任”。
(2)降低违约责任的方法:
①约定违约责任最高限额:特别是针对质量问题、逾期交货/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可考虑约定最高限额。该做法的好处是无须对违约责任条款作过多修改、只需要在最后增加一个责任限制条款。
②降低违约金金额或比例。
(3)减少、排除违约情形。
一般可考虑的做法是:
①非我方过错的除外;
②第三方造成的除外;
③法规、政策、客观环境变化造成无法履行的除外;
④我方提前一定时间已经告知对方无法正常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