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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杀人案核准死刑,什么情况下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8日

导读:据(中国日报网)标题为“Doubts over death sentence should delay its execution”的文章报道,近日河北贾敬龙杀人案核准死刑引发争议,多位法学界学者与律师呼吁,贾敬龙罪不至死。案件的起因和贾敬龙自首的认定是影响量刑的两大因素,而从这两项因素看,贾敬龙案具有法定从轻理由。一、贾敬龙杀人案核准死刑
2015年2月19日,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举起手中的射钉枪,对准村党支书何建华的后脑,将其当场射杀在团拜会的现场。贾敬龙随后弃枪开车离开,汽车被村民撞停,民警赶到将其控制。此时贾敬身体多处受伤,右小腿粉碎性骨折。
2015年11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贾敬龙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贾敬龙虽事先编辑短信称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并未向他人发送,其作案后也未拨打“110”报警电话,其驾车离开现场时被群众撞伤后抓获,证实其行为属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证据不足,故对该辩解和辩护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定何建华对贾家住宅强拆的证据不足,否定了“不具有对社会公众危害性”的辩护观点。最终石家庄中院判决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采纳任何辩护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8日,贾敬龙的律师收到死刑核准裁定书。
据(中国日报网)报道,贾敬龙在庭审中第一句话便是:从最一开始我就是一个受害者。。。”据悉,该案起因由于他的房屋被强拆,他曾试图希望警方能够阻止强拆,然而是徒劳的。他又寄希望于获得当权的赔偿,然而还是不成功,他感到无望且体会到了深深的不公平,因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
死刑又称作极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
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
(一)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而下面这些情况,则不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一)、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引发了犯罪行为
(二)、被害人的重大过错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
(三)、有自首情节一般不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事发有因”,犯罪嫌疑人由于被害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精神以及肉体的损失,因此才酿成此案;且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本打算自首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打消了自首的念头”,由此些情形来看,不应予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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