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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3日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相一致。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应作出缩小的解释,是指一方要求离婚,而不包括协议离婚。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书面约定的共同财产和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只有夫妻和无个人财产的子女,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家庭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或者由夫妻将婚后所得财产全部或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或由夫妻将婚前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财产后所剩余的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是指由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协商解决。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夫妻双方协议,是因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用途、性质、功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双方的自觉履行。只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动干预。
2.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是指不得因财产的分割而损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是指尽量满足女方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子女的合理要求。
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等,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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