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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5日
离婚赔偿没有确定的数额,一般考虑5个标准:1.过错程度2.认错态度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4.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在财产分割时遵循5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离婚赔偿由两部分构成: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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