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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完善建议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9日
1、厘清合适成年人的功能定位

  合适成年人在司法过程中最主要功能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防止受到不当压迫。司法机关在每一次讯问未成年人时,都必须通知合适成年人在场,以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每一次讯问中都能获得公正的对待。合适成年人应当努力地使未成年人准确地理解讯问内容,同时,也使讯问人员能准确地理解未成年人的陈述。但是,合适成年人并没有义务劝说未成年人说出犯罪事实的真相,因为这是与合适成年人的角色相违背的。

  合适成年人在场,不能消极被动地观察司法机关的活动,而应当主动积极发挥以下作用:(1)在开始讯问、审判等司法活动前,与未成年人私下会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如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生活的环境、家庭结构,努力进行预期沟通,争取被接纳;(2)消除未成年人紧张心理,确保其在接受讯问时处于正常的心理、生理状态;(3)监督司法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确保未成年人受到公平待遇,当未成年人受到不公正审讯时,应当提出抗议;(4)在未成年人不配合讯问时,向其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说明相关的法律后果,协助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5)在承办人员对案件事实讯问结束后,可配合承办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6)审讯结束后,合适成年人应当查阅笔录,并对审讯过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予以签名确认,如果存在违法不当行为,则加以注明或拒绝签字。

2、规范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适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谁可以充当合适成年人。就一般情况而言,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近亲属及教师是最为适当的合适成年人。他们最关心未成年人的权益,也较为了解未成年人,容易与之沟通并赢得其信任,因此既能积极、有效的监督司法机关的审讯活动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也最容易协助未成年人与他们沟通。但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许多特殊情况,例如未成年人没有父母、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教师,无法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教师,虽然能够通知,但父母、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教师因经费、工作等原因不能到场,或者拒绝到场,或者不能在适当的时间到场,或者未成年人与父母、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教师关系疏远,并且明确而具体地反对他们在场。在上述四种情形下就需要有其他适当的人来承担合适成年人的职责。

  目前,我国有一批热心从事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队伍,如共青团、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高校学生、离退休人员、专门的青少年工作人员等,上海还试点建立了专门的青少年社工,还有如前文所述的苏州吴中法院组建的“爱心妈妈团”,都为我国扩展合适成年人队伍提供有益经验。我们完全可以从这些人员中招募志愿者,在经过必要的培训后,建立合适成年人社团组织,再由这种社团组织来提供优质、迅捷的合适成年人服务。

3、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效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办案人员的认可情况。司法机关不得以“无法通知”、“经费不足”等各种借口拒绝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否则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强制性将难以得到保障。为了提高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司法适用效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必须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缺失最终将影响该制度的司法适用效果。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司法适用,最重要的是要规定对该制度的违反而需要承担的程序后果。适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应完善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限制违反该制度获得证据的证据效力,即对未经合适成年在场时形成的未经合适成年人签名确认的讯问、审理等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予以使用和采纳。法律要明确规定的是,如果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未成年人的供述不得作为人民法院定罪的根据,并且在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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