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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上的认识误区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9日
    笔者以刑事非法扣押(或追缴)和国家赔偿作为关键词,在网上所搜索到的的案例均为针对被刑事立案的当事人的国家赔偿。而以刑事被害人和国家赔偿为关键词,却没能搜索到相应的案例,所跳出来的倒是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文章。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的状况,笔者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上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刑事场合的国家赔偿是对司法机关非法侵犯被追诉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救济制度,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实行的是以附民诉讼或追缴赃物为主、国家救助或国家补偿为辅的制度。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司法实践中才会对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予以驳回申请,法学界才会将注意力集中于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或国家补偿之上。

  其实,《国家赔偿法》并未将国家的刑事赔偿对象限定于被追诉人,此点待后再证。而不论是刑事附民诉讼、追缴赃物还是国家救助或国家补偿,所针对的都是因犯罪行为人造成刑事被害人受到损害或损失而进行的。刑事附民诉讼、追缴赃物是要求被追诉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追缴被追诉人基于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或补偿制度,是国家对一定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未能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济或补偿的制度。这是一种基于司法机关无违法或过错的国家“恩赐”,其前提也是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刑事被害人的损害或损失。而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赔偿则不同,它是针对司法机关在刑事追诉场合非法造成刑事被害人的损害或损失,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辅以结果归责和过错归责原则的刑事赔偿制度,不可以将其与前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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