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东莞第三法院运用民法典高效化解一起医疗纠纷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1日

男子脑梗中风入院,后疾病突然发作,造成严重偏瘫,家属以医院没有安排专业人员观察病情,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医患双方不启动医疗过错鉴定程序的情况下,东莞第三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调查,认为院方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全面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后运用民法典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患者在春节前顺利拿到赔偿。 

2019年9月22日下午,叶某突然出现语言不清、口角歪斜、右侧肢体无力等情况,其家属将其送至东莞市某医院急诊部,确诊为脑梗中风,后转住院部观察治疗。住院期间,叶某疾病突然发作,后造成严重偏瘫。

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医务人员在知道其病情会随时发作且后果会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安排专业人员观察病情,导致患者发作脑梗,错过溶栓的宝贵机会,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诉至东莞第三法院。

对于此类纠纷,医院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程度是焦点亦是难点,一般需通过医疗过错鉴定来确定。但对于本案是否启动医疗过错鉴定程序,患者家属虽有要求但表示没有经济能力,不愿意支付鉴定费,院方则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主张应由患者一方支付。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尤中琴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当庭调查诊疗过程,由双方对院方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辩论。庭审中,院方主张其多次建议患者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治疗,但患者考虑到治疗资金的问题,迟迟未能作出决定,导致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患者一方则表示,医院虽有告知情况,但未明确告知要在24小时内做溶栓治疗及相应的后果。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院方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全面告知义务,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

考虑到时值岁末,患者身在异地且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节约其诉讼时间和成本,承办法官尤中琴积极对此案展开调解,并告知双方不启动医疗过错鉴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相关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院方补偿患者10万元以了结此纠纷,并于春节前支付完毕。

案件调解后,尤中琴法官还向患者的委托代理人、其儿子阐明了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强调赔偿款项务必用于患者的后续治疗,并要求汇至患者本人账户,且将调解结果及时告知患者及其妻子,以充分保障患者的权益。

此外,鉴于该案是医院告知义务履行瑕疵导致的纠纷,东莞第三法院日前还向被告医院发出司法建议,进一步普及相关法律,建议院方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并完善门诊记录、病历、诊断证明、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加强督查、监管和落实,这样不仅可以保护患者的权益,也有利于医院的规范运转,有效防范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