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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加盟冷静期与乙方的权益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2018年8月13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自愿加入某二星专营店,协议期限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原告交纳投资费用款12万元整;

被告将在原告所指定商圈或指定租金标准范围内,每周必须提供3个不同以上优质店铺,直到原告满意,被告找到店铺能把证件办理下来。但由于被告一直未能提供适合原告开店需求的选址,致使原告直到起诉之日仍旧无法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开店经营。故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合作协议书》 解除;返还原告投资费用100000元等等。

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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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法院判决认为在原告已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被告停止履行协助选址义务,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最终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已于2019年4月3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创业的方式选择加盟品牌,但是许多公司的加盟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不约定乙方“冷静期”、过高的违约金,严重侵害加盟者权益。并且总部通常设在如上海、深圳等地,如果诉讼解决通常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面临起诉难的问题。因此在加盟时不要听信对方的一面之词,一定要看好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再考虑是否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