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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退还彩礼二三事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2017年9月,原告陈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夏某女,陈某男按当地习俗,在订婚时给了夏某女金项链、金戒指,价值6844元,又一次性给彩礼36600元。2018年2月,双方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夏某女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外出,多次向陈某男索要钱款,陈某男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夏某女11800元。陈某男多次要求夏某女回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7月12日夏某女回来,双方协商婚姻及赔偿事宜未果,几天后又外出,其后陈某男无法再联系到夏某女。

    经过法院审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给付的彩礼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以返还。陈某男给付彩礼款时夏某女及夏某某、陈某妹均在场,应视为共同接受人,一并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陈某男提出要求夏某女及夏某某、陈某妹共同返还彩礼366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退还彩礼二三事

    对于陈某男在订婚时送给夏某女的金戒指、金项链,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应当返还彩礼。举办典礼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系当地风俗习惯。一般认为,给付彩礼是为了帮助新人组建家庭,也包含了长辈的美好祝愿。再本案中,原、被告未经举办典礼,亦未开始共同生活,应当按照婚约财产纠纷处理。

    现实中,彩礼形式多样,交付时间不同,如何确定这个返还的范围和比例,在实务上,一方在与另方订立婚约时 会将各种各样的财物赠送给另一方,这些财物的价值都是不等的,哪些财物该返还,哪些不需要返都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