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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工伤范围及其适用对象有哪些?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4日
一、《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范围的说明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比工伤的认定比较全面,除了列出工伤范围,也说明了几种不适用工伤的情况。只要是我国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都是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工人朋友们学习了工伤范围及其适用对象的相关知识,就可以在以后出现意外的时候,找单位申请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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