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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怎么办?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条规定了受伤害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通观整个《工伤保险条例》,再无其他法条规定该申请期限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应当认定1 年的申请期限属除斥期间,原告的起诉明显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不论存在何种原因,被告不应受理其申请。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一方面是为了敦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如遇到单位关闭、破产等情况,很可能使劳动者丧失获取工伤待遇的权利;二是避免产生工伤认定争议,如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原告在受伤后因与Y公司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存在争议。原告就劳动关系纠纷不间断的提请仲裁、诉讼,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工伤认定,待劳动关系确定后并无拖延的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应当予以受理。苛求原告必须在 1 年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仅是对法条原文的限缩解释,而且违背了该法条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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