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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工地发生口角打伤人 两人借故寻衅滋事获刑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30日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施工工地内发生口角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李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

  2017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李某林与一同前去的王某,在信阳市羊山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地南大门门口,拦住被害人张某军,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右手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7年7月22日,李某林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李某林与被害人张某军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李某林赔偿张祖军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张某军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平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林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林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李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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