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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何请求赔偿?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案情简介:二轮电动车碰撞,车损人伤
2014年10月8日,被告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苍南县灵溪镇韩桥北街203号前路段时,与原告陈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受伤至今,就赔偿事宜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故,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来院起诉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确定为:一、判令被告陈允传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3000元。
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且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被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期间支付了医疗费3013.7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交通肇事造成损害,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鉴于本案系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原告主张被告陈某赔偿其全部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000元;如未在指定期间内赔偿,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赔偿履行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非机动车事故,如何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侵权责任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基于对公民健康权的法律保护,同样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中,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自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