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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银行非法集资识别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8日
一、银行非法集资识别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
1、认真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支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协调、督促各部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2、加强学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向全行员工普及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员工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约束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员工进行小组讨论,结合工作实际,从员工所处部门、岗位等实际出发,就如何遵守和落实“禁令”、有效预防和杜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和交流,以此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员工自觉远离和杜绝参与非法集资。
3、加大宣传,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条幅、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宣传载体,通过张贴、展示宣传标语、案例展示等形式,向客户和群众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让客户和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初步了解,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活动中,共悬挂宣传条幅25条、展板21块、电子显示屏宣传21块,发宣传资料47000余份,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员工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远离犯罪。
二、银行员工非法集资处罚的标准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可见,银行非法集资识别还是在于银行内部,首先要对员工加强管理,除了向内部员工普及国家针对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以外,另外也要通过各种渠道,比如说电子显示屏,相关的宣传标语等,及时的向普通公民宣传一些新兴的非法集资犯罪手段,涉及到银行的投资理财项目,大家一定要亲自跑到当地的银行咨询一下,盲目的交托给第三方机构或者是第三人,就很容易导致自己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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