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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于民间借贷违约金如何规定?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9日
我国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体现于《合同法》第114条,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特征。同时,《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里的违约金便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原则上承认违约金具有赔偿性,但也不排斥其惩罚性。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与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并随之变化而改变。
但是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据此,日万分之二点一这个计算标准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不再适用,罚息利率变成一个浮动区间。对此现在许多法院仍然在适用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已经明显滞后了,按照现在的利率即使上浮30%,也明显高于日万分之二点一。故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情形及时发布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以统一裁判和执行口径
今年有一新闻讲述一女子借高利贷还不起而被欺辱,这个事件引发人们的深刻思考。如果因为还不起高利贷就要使用武力逼迫,这样是违法的,我相信如果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对于它有所规定的话,民间借贷也会成为我们借款的一个渠道的,那么对于我们广大群众来说我们就应该知道民间借贷违约金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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