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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拍卖成交后未及时签订出让合同 是否构成违约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5日
导读:在房产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拍卖成交后未及时签订出让合同,是否构成违约,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拍卖成交后未及时签订出让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2004年11月1日,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土局退回1000万元出让金;赔偿经济损失1,630,814.67元及合同利益损失40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国土局答辩称,该局对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结果真实有效;根据《拍卖规定》第8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场签订《出让合同》,不存在由于该局或市政府的原因致使签约搁浅的事实。A公司的设计方案未通过,与《拍卖文件》用地性质与规划口径是否一致无关,本案是因A公司违反《拍卖规定》拒绝签约,该局不存在违约情形;A公司拍卖成交后未按《拍卖文件》签订《出让合同》,截至2003年3月6日,除交付1000万元保证金外,2.53亿元出让金分文未付。其间,国土局、拍卖公司及市政府多次通知、敦促其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市政府的回复还给予A公司相应政策优惠;同年4月25日,拍卖公司再次催告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强调如在限期内不履行,根据《拍卖规定》将拍卖标的物另行拍卖。直至2003年6月,A公司仍未履行。国土局将原拍卖标的物另行分割拍卖,符合《拍卖法》第39条及《拍卖文件》的规定,A公司严重违约,其诉请无据,应依法驳回。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A公司签订《确认合同》后,未按《拍卖文件》规定及《确认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款,在国土局两次发出《违约通知书》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国土局提出不予退还A公司交纳的1000万元的抗辩理由,合法有据。A公司主张国土局返还100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基于A公司的违约事实,其请求国土局赔偿损失和合同利益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土局虽提出3项反诉请求,但第1项不能构成独立的诉讼请求,第2项属于对A公司本诉主张的反驳,亦不构成反诉请求。国土局反诉A公司赔偿损失,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1)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2)驳回国土局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68,164元,由A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4,833元,由国土局负担。
律师说法:拍卖过程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
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国土局为拍卖出让该地块发布的12项文件,公开了拍卖出让地块的一切前提条件与全部信息,其中《拍卖规定》、《拍卖须知》特别提醒竞买人要认真咨询、了解标的现状。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当场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A公司作为竞买人得知后,有条件决定是否参与竞买,并清楚交纳保证金及签订《确认合同》的法律后果。事实上,A公司交纳了1000万元保证金,并与拍卖公司签订了《确认合同》。此后,由于A公司报送的皇家商都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不能满足规划要求,规划局与规划设计院等审查形成《会议纪要》,要求A公司必须修改,但A公司未能修改。由此证明,A公司在订立《出让合同》过程中,不仅对其参与行使竞买的权利未尽注意义务,而且该地块设计亦不符合规划要求,都是导致其不能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的因素,A公司存在的缔约过失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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