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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行人横穿马路引起交通事故应怎么承担责任?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1日
案例:刘先生问:年前的一天,由于妻子着急回家做饭,走到一十字路口时见车辆较少,为了抄近路,就没走到十字路口的人行横道去过马路,而是在不远处从一辆车的后面横穿马路,刚走不远正好遇一辆现代轿车疾驶而来,妻子见有车来就加快脚步,准备横穿机动车道,驾驶员张某刹车不及,将我妻子撞倒,同时,由于张某紧急刹车,造成后面车辆追尾,轿车损坏严重。经交警勘察,张某驾车时速当时为70公里/小时,而该路段限速为60公里/小时。后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超速驾驶,在遇十路字口时未减速谨慎驾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我妻子横穿公路造成交通事故,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对于追尾的汽车,交警认定现代车及后车的损失,由后车车主承担全部责任。我不明白的是,我妻子被撞了,为什么自己还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呢?
    律师解答: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是合情合理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刘先生爱人虽然着急回家,但在过马路时并没有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而是冒险穿越机动车道,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据此,虽然在此次事故中,现代汽车属于超速行驶,但该超速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且司机张某也已经采取了相应的紧急制动措施,理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妻承担部分责任是正确的。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本案中造成汽车追尾的主要是后车与前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因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追尾汽车承担现代轿车及后车的全部损失的认定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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