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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婚后争吵不休并分居 起诉离婚却被驳回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1日
案情简介:夫妻婚后争吵不休并分居
原告侯某与被告沈某甲经人介绍后恋爱并同居,于2008年7月20日生女儿沈某乙(现读小学二年级),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浙江省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从2013年起9月因生活琐事多次吵架,致夫妻关系冷淡,原告长期住在其打工的厂里。2015年5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和女儿生活费1000元,原告同意和好,本院以调解和好结案。此后被告认为原告没有住回家里而没有支付生活费给原告,原告则诉称从2013年9月原、被告因情感不和分居。为此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侯某要求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恋爱同居并生育女儿,生育女儿后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可见原、被告建立了夫妻感情。尽管因性格原因,双方为生活琐事多次吵架,加上从2013年原告住在其打工的厂里,影响夫妻感情,但原告诉称夫妻从2013年起分居至今,缺少证据。原告虽然曾于2015年向本院起诉离婚,但经过本院调解后原告同意和好,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女儿的前途着想,增加沟通和理解,各自改正不足,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因此对原告侯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有哪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婚姻法》判定感情破裂可以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是,在审判实际中,很多当事人往往因无法举证分居满两年的证据而离不成婚,对此,为您简单介绍分居的证据有哪些。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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