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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原被告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婚前赠与首饰需要返还吗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1日
案件事实:原被告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姜某丙(2014年8月28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按工资收入的30%承担抚养费。共产财产:现金50,000.00元、黄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个、红宝石戒指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手链一条,被告返还原告相应价款。
被告认为,同意离婚,婚生子姜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按工资收入的30%承担抚养费。现金50,000.00元是我婚前父母给我个人的。黄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手链一条都有,是原告婚前赠与的,红宝石戒指是婚后买的。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符合离婚自由的原则,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提供的票据,亦能证明黄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手链一条系原告婚前给被告购买的,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应价款,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前赠与首饰需要返还吗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黄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手链一条系原告婚前给被告购买的,原告的该行为属于对被告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赠与首饰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应价款,法院不予支持。故,婚前赠与首饰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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