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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欠款不还怎么处理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7日
案情简介:因彩礼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与被告朱某甲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23日举行订婚仪式,2013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给付被告朱某甲彩礼款30000元,原告父母给付被告朱某甲见面礼3800元。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被告朱某甲离开原告处生活,双方就礼金返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被告朱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甲彩礼款1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陈某甲给付被告朱某甲的礼金,系以与被告朱某甲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给付,应认定为彩礼。由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朱某甲已举行结婚仪式,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原告陈某甲要求被告朱某甲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朱某乙、陈某乙返还彩礼,因被告朱某乙、陈某乙并未实际接收原告给付的彩礼,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朱某乙、陈某乙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朱某甲在本院陈述中明确表示放弃在原告陈某甲处的嫁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朱某甲返还原告陈某甲彩礼款12000元。 
律师说法:返还彩礼的数额如何确定 
彩礼返还并不一定全额返还,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解除婚约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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