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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了追讨购买婚房借款 父母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1日
导读:亲兄弟,明算账,为了追讨辛辛苦苦挣来的160万借给儿子买房子的婚房,父母将儿子和儿媳告上了法庭。如何判断房子是赠与还是借款购买,请看下文案例。案例简介:父母借款给儿子买婚房,二人离婚父母追讨欠款
2008年3月,家住开发区的张青与妻子高子惠为结婚购置了一套价值170万元的房子,但因手头资金不足向张青父母借款160万元。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面临离婚。张青的父母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当初买房时付出的160万元借款。儿子和儿媳则辩称房子是父母赠与的,拒绝还钱。
法院判决:被告应归还已证明的购房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判决被告张青、高子惠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4万元。对于其他款项,原告可在搜集充分证据后另行起诉。
律师说法:为两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应由二人承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的赠与,如没有明确约定赠与某一方,则认定为是赠与夫妻双方,而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要能证明是确有赠与的事实,如果不能证明是赠与,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高子惠没有拿出确凿证据证明为原告赠与,则应认定为民间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此基础之上,还应考虑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因素。结合本案,原告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两被告用于购置房屋,所以被告夫妻双方应偿还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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