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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在校受伤害学校要担责任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01日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呈上升趋势,但在处理这些事故过程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离开了父母到学校接受教育,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学生在校园遭遇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学校则认为,他们并不是实质性的学生监护人,不应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解释》明确规定: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对教育机构责任性质的界定,与教育部去年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原则分歧。教育部的规章是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据,它在审判实务中仅有参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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