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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法典的前世与今生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美国学者亨廷顿说:“亚洲人倾向于以百年和千年为单位来计算其社会的演进,把扩大长远利益放在首位”。民法典的前世今生,便是如此,是一个个需要用百年乃至千年的炯炯眼光来审视的珍贵故事。
前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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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法制新纪元——成文法的出现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颁布成文法的人,就此,拉开了“法治”取代“礼治”的时代序幕。


(子产像)
公元前452—451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和平民的努力下,古 罗马编订出十个法表,镌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公元前450年,又增两表,就此合成《十二铜表法》(Lawof the Twelve Tables ),成为古代罗马成文法的开端。


(罗马市民围观与议论罗马法)
古代中国与古罗马虽然相距甚远,但在前后不到百年的时间里,相继公布成文法,打破了旧的法律观念、社会体制,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自此,东西方法律在不同的时空扎根,生长,延展,终经千年,穿越时空相错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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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春秋以前,有法而无典。春秋以降,始有法典的编纂。”成文法颁布后,从战国李悝颁布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到秦国商鞅改法为律,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后经东汉西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趋于成熟,影响延续至宋元明清各朝。虽然中华法系整体呈现重刑轻民的特点,但是以“礼法”为主的民事法律,始终“为生民立命”,规范、约束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所谓“失礼则入刑”,礼与刑的关系贯穿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始终。
修律大臣俞廉三于中国“民法”言之更详,称“吾国民法,虽古无专书,然其概要,备详周礼地官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是周礼诸制,含“担保物权之始”,“婚姻契约之始”,以及“登记之权舆”。“其他散隶六典者,尚难缕举,特不尽属法司为异耳”。汉代,“九章旧第,户居其一”,至唐,“凡户婚、钱债、田土等事,摭取入律”,其制延续至今,“此为中国固有民法之明证。”
到了清朝末年,面对国内革命运动的的“心腹之患”和西方列强的“肘腋之忧”,
士大夫阶层响起了“变法自强之枢纽” 的呼声,清政府不得不立法修律。


(清末旧照立宪万岁)
1902年,清廷在修订法律的上谕中确立了“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修律原则,强调修律既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与法律制度,又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遂任 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并开始了修订法律馆的筹建。
而在遥远的西方,以《十二铜表法》作为起点,在平民与贵族的长久斗争中,古罗马私法体系迅速发展,并对西欧大陆资产阶级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均是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其中,《德国民法典》又为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多国直接或间接的效仿。


(收藏于德国普法尔茨历史博物馆的《 拿破仑法典》,从1804年颁布至今,资本主义民法典已走过200余年)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清廷民政部根据“预备立宪”的谕旨奏请厘定民律,正式开始了《大清民律草案》的编撰。民律共五编,分别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与继承编,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参照德、日、瑞士民法典,体例结构取向德国民法典,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礼民俗。1911年年10月《大清民律草案》正式完成,就此,东西方珍贵法律思想跨越空间与时间,在草案中得以同时呈现,虽然风格迥异,不太成熟,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后世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代民法学者共同努力的成果。”
当时,赴京开创修订法律馆之时,沈家本曾路过郑州的子产墓,写了一首诗:“公孙遗爱圣门推,论学原须并论才。国小邻强交有道,此人端为救时来。”诗中的“此人”指的是春秋时期郑国大夫子产。
伟大的思想会相遇,伟大的人也会。


(沈家本故居见证百年前法治变革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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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民国民法》——中国民事立法近代化的标志。
公元1911年至1912年初,清末新政破产,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社会近代转型的号角,《大清民律草案》则开启了中国固有法制向近现代法制变革的端倪。
民国初期 北洋政府暂时沿用《大清民律草案》,民法搁置成为1919年巴黎和会上外交失败的因素之一。中国代表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但列强以中国法律尚未完善为由不准许。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大会决定各国派员来中国调查司法。为应付调查,北洋政府急忙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制定《民国民律草案》。法律编查委员会针对《大清民律草案》中不足进行了改进,制定了《民国民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国民律草案》在固有法与移植法的整合方面取得较大进步。进步的原因,一方面是民初大理院的判决积累了一些司法经验,另一方面是经过20多年的法学积累,民法学在这一时期也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由于当时军阀混战,制定也过于匆忙,仍然不够完善。


(巴黎和会现场 “弱国无外交”)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9年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照德、日、意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拟定了《中华民国民法》并于1929-1930年间分编颁行,这是中国法制史上唯一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它基本达到了世界近代民法典的水准,结束了中国大陆上数千年民法缺失的状态,是中国实现民事立法近代化的重要标志。
由于《中华民国民法》也承担试图收回领事裁判权的使命,并且南京国民政府决定只用一年时间完成,整个起草过程未与社会公众交流,仅仅在最后阶段象征性地征求名流意见、接受《大公报》的采访,不过就像当时的大多请愿的结果类似,所有意见都未予采纳。自1929年1月29日民法起草委员会成立,至1930年12月22日民法全部公布完毕,整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用时不到两年。
《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及实施的历史表明,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民法及其蕴含的现代法治文明已经生根发芽,并推动这个国家实现“千年以来未有之大变”。
1949年后,新政权发布文告,废止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国民党政府颁布实施的法律,《中华民国民法》在大陆地区寿终正寝。
至此,民法典的前世,从两千多年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出现,开始孕育,到20世纪初中国民法的三大作品两部草案、一部法典的消亡,谢幕。而它今生的故事,从这里才算刚刚开始。
民法典的今生,目光必将流转于前世千年的期望。
参见:
①梁治平:《事律与民法之间—中国“民法史”研究再思考》,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
②张新宝、张红:《中国民法的百年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③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14页。
④豆农:《中国民法典为上一个时代收尾,但新时代在哪里》
⑤塞缪尔·亨利顿:《文明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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