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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不想替人还钱可以不承担保责任吗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这几天,H公司叶总心里特别烦。
2017年年初,债务人宏某向债权人严某借款100多万元资金周转,叶总应严某与宏某的请求,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字。现在债权人严某找来,说债务人没有归还这笔借款,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
“有约必守,一诺千金”,为什么叶总心里觉得冤呢?
三年前在借据上签字确是事实。债权人严某、债务人宏某和叶总是从小一起长大,知根知底。严某所承接工程,绝大部分是交给债务人宏某具体施工。当债权人严某、债务人宏某找叶总签字时,已经拟好借条,借条上没有还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 , 说只是希望老熟人叶总作为见证人在担保人这一栏签字。
因为债权人严某每年支付给债务人宏某劳务费、材料费都会超出借款金额,这笔借款,相当于严某预付给宏某工程款,事后会在工程劳务费、材料费中抵充,不存在债务人还不了款的事由,基于这样的事实,叶总才在担保人这栏签字了,自认为做了个顺水人情的好事。
这三年过去了,本以为这一页早已翻篇,没想到还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叶总向债务人宏某了解情况,宏某说,他和严某之间的帐还没在算清,这期间严某还以月息2分收取利息,他已经给了近六十万元利息,而且一直在严某处负责工程施工。
听到这里,叶总更像吃了一个苍蝇样别扭,又说不出一个所以然,就找来了律师咨询。
律师认为,就此案而言,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相反担保人想免除责任是可以找到一些法律依据。
首先,从担保法上分析:担保人确应承担责任,而且是连带担保责任。因担保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 日之前,没有约定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推定为连带担保。没有约定还款期间,担保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起计算6个月【《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三条,《民法典》692条】。
这三年来,债权人严某何时向债务人宏某讨要过,从宽限期到目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没有超过法定担保期限六个月?从债务人宏某提供的信息得知,应当讨要过很多次,否则就不会有利息支付一事。无论是旧《担保法》还是新《民法典》,未在在保证期限6 个月内向保证人举张权利时,保证人免责。
其次,担保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看: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相识已久。债权人是债务人的发包人,债务人是一直债权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此笔借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早就协商一致,系预付工程款,只是用借条形式加以确认而已。要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债权与债务人也明确告知:这一保证只是相当于见证人。签于债务人是债权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存在债务人不能还清借款的情况,熟知这一情况,保证人才愿意在保证人栏签字,真实意思是见证人,并非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从借据的内容: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可据债务人告知:债权人三年以来,一直以月息2分收取利息(注意月息2分利率目前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利息是借据重要内容。《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民法典》695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私自约定利息,就是“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按旧法,保证人免责,按新法,在债务人归还利息部分,保证人免责。
第四,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人实际的经济往来看:三年多来,债务人和债权人一直存在合作关系,有着若干次经济往来。无论是债权人欠债务人工程施工款,工程材料欠款,此笔债务早就应当相互抵销而清偿,担保人的责任随之消除。债权人、债务人迟迟不清偿,就可理解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相互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保证人可以抗辩,债权人与债务相互串通,担保行为无效
第五,从法律规定的抗辩权、抵销权来看,担保人可以代行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民法典》701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民法典》702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保证人可以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债权人严某要求担保人叶总承担责任时,叶总可以行使保证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债务人有工程款可以抵销”,“债务人宏某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保证人叶总可单独这一权利,不受债务人的影响。
但是,债权人如果诉之法院,要求担保人叶总承担责任,叶总想免除担保责任,就要注意收集一些证据,法庭上,需要凭证据说话的。
如果债务人配合,证据取得并不困难,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债权人承包合同、工地张贴项目施工牌都可以。如果债务人不配合,保证人叶总就要多用点心,比如一些重要的电话就要录音。但也不要特别失望担心,事实就是事实,谎言总会有漏洞的。真的闹到法庭,也可以要求法庭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发问,固定一些事实,法庭调查时也会主动查明一些事实。
担保行为是一种单务的民事法律行为,通俗的地说,担保时,担保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在担保人这一栏签字时,要清醒地明白自己是第二债务人,责任重大。担保行为对促进市场交易、商事活动健康运行都有利,故意给担保人的挖坑的行为,法律也是充分的预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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