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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0日

陈某与前妻林某婚生子陈某宝(9岁)并由林某抚养,林某与王某再婚后,王某擅自将陈某宝改为王某宝。陈某诉至法院,法官认为,陈某宝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变更姓名需要由亲生父母同意,故判决林某恢复其子原姓名。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核心差异在于其效力对象是否特定,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主体,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则针对特定的对象生效。显然法院的判决书只针对案件当事人发生效力,案外人则不需受其约束,因此属于典型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评价作用是指以法律为标准对他人已经做出的行动作出合法或违法的判定,法院通过依法裁判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判定直接体现了法律的评价作用(也可以说判决本身就是一个评价)。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可以将法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如物权,人格权),相对权的义务主体则为特定的对象(如债权),作为人格权一部分的姓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权利人以外的一般主体都应尊重并附有不侵犯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受限,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享有任何权利的话,那么为保障其合法权利的监护人的设置将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