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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CRS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1日

中国和新加坡都接受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定居在中国的王某在新加坡银行和保险机构均有账户,同时还在新加坡拥有房产和收藏品等CRS是根据账户持有人税收居住地而不仅仅依账户持有人的国籍来作为识别依据。其所针对的是,纳税人应该在哪个国家纳税,其金融信息就会被发送到应该纳税的国家。

CRS与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有所不同,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是依申请而进行的,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是自动的、无须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这种信息交换每年进行一次。

CRS覆盖几乎所有的海外的金融机构,银行、信托、券商、律所、会计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特定的保险机构的账户都在覆盖范围内。“保险机构的账户信息”在CRS的覆盖范围之内,

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品类,不需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