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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王某、苏某抢劫罪---抢劫时外力介入致“非暴力”取财如何定性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3日

王某与苏某共同谋划抢劫周某的手机并予以变卖。二人到场后发现有人在殴打周某,王某随即参与伙同殴打,苏某站在一旁观看,以便趁机劫取手机。其间,王某安排苏某前去劫取周某手机,如果对方不给则继续暴力索要。苏某向周某索要手机及密码,周某以为苏某系旁观的熟人,担心自己的手机落入他人之手,,便将手机交给苏某暂时保管,但拒绝告知密码。之后,王某又找到周某,用暴力的手段威胁获得手机密码,并将手机变卖,所得钱款与苏某共同消费。

2020年8月13日,法院认定王某抢劫既遂,判处其三年,并处4000元。苏某为未成年人,系初犯,情节轻微,且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后得到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未对其提起公诉。

本案因其他无关人员介入共同殴打被害人,致使王某、苏某取得手机这一环节似乎表现为“非暴力”性(强行劫取意图并未明显告知被害人),导致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和苏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苏某的行为构成。

我更认同第二种观点。
一是王某与苏某共同抢劫的犯意始终没有改变。二是王某与苏某共同暴力劫取财物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三是周某是在被殴打的情况下交出手机,具有被迫性、无奈性,并不改变王某与苏某强行获取手机的行为性质。从整体上看,王某与苏某共同抢劫的犯意始终没有改变,为劫取财物实施了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行索要密码);周某在被群殴的情况下出于担心而“交出”手机具有被迫性、无奈性,并不改变王某与苏某强行获取手机的行为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