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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含酒精类饮品关于酒驾的认定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2015年9月16日21时,吴XX少量饮用白酒后服用含有酒精乙醇成分的藿香正气水,之后驾驶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行至北环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吴XX的血样中含有每百毫升121毫克的乙醇。后因吴XX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鉴定中心进行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的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样中含有106毫克乙醇,且经DNA同一性认定,该血样来源于吴XX。

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为由,向吴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某饮酒后又服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气水,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一个月,宣告二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吴X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其案发当天喝了含有乙醇的藿香正气水,原审判决没查清服用药品对体内乙醇含量的影响值。危险驾驶罪不应当由服用药品或者非酒类物质构成。且公安机关提取、送检血样违反规定,鉴定机关鉴定方法不规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公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道路上醉酒驾车的情节恶劣行为属于危险驾驶。醉酒驾驶指因为饮酒丧失或部分丧失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车的行为。
本案中,行为人酒后服用含有乙醇成分的藿香正气水,且驾驶机动车被交通部门查处后,在其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达到121毫克/100毫升。首先,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的醉驾标准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其次,行为人身为成年人,能够对藿香正气水的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含有乙醇成分存在认知,而其仍食用含有乙醇的藿香正气水属于主观明知;再次,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认定醉驾的标准,从立法目的和法条本意来看,能够尽可能的减少醉驾情形,进而减少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产生的潜在危险;最后,行为人构成醉驾不以饮用白酒、啤酒等酒类为前提条件,完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条本意。因此,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