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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郝全德故意毁坏财物案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2012年4月份,济源市轵城镇中王村原第9居民组分立为26组和新9组,被害人郝某1为26组组员,被告人郝全德为新9组组长。
原第9居民组的土地进行了相应调整,郝某1原种植苹果树的土地分给了郝全德、郝某2、陈某某三家。经中王村委和新9组、26组的组长、代表、监督员研究决定,2012年5月8日张贴公告,内容为:为更好、更快推进26组和新9组的工作,经村委和两个组的组长、代表、监督员研究决定,原9组的社员所承包的土地已到期,暂不耕种,养殖区及果园等附属物在5日内必须自行清除,否则后果自负。因当时苹果树已经挂果,郝某1与郝全德等三家协商并达成协议,由郝某1支付郝全德等三家土地承包费共1260元,租种土地至当年霜降前,之后由郝某1自行清理苹果树并将平整好的土地交给郝全德等三家。事后郝全德分得承包费600元。约定期限届满后,郝某1未按约清理果树。郝全德等人与郝某1协商后,郝某1仍未自行清理果树。


因郝某1一直未对其苹果树进行清理,致使郝全德、郝某2、陈某某三家无法耕种,经新9组代表郝全德、马某、郝某8、郝晓动开会研究决定,郝全德组织人员、机械于2012年10月26日、27日分两次将郝某1种植的169棵苹果树挖除。2012年12月14日,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苹果树的价格为1250600元。郝全德要求对上述价格认定进行复核,2013年7月9日,经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69棵苹果树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损失价值为50700元。郝全德又要求对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价格进行复核,13年10月,国发改委认证中心作出复核裁定结论,复核裁定标的物在复核裁定基准日的价格为50700元。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郝全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郝全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