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刘某某纵火罪的判处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2010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放火罪乐亭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某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已构成放火罪。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信。
宣判后,被告刘某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辩称,他没放火,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放火事实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供认的,刘某刘某1刘某刘某1家的损失与他无关。
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的主要依据是刘某某的有罪供述,以及刘某某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


但纵观全案,本案缺乏直接的证据证明刘某某放火,对于作案动机、工具等也存有疑问;且在监控录像中没有画面直接显示刘某某的放火行为;同监室人员证词的证词没有确凿证据",且该证人证言前后反复变化且相互矛盾,真实性有待考究;刘某某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原判据以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不足,认定刘某某犯放火罪事实不清,不能认定刘某某有罪。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刘某1刘某刘某1要求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