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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的计算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2009年10月,被告人郭某向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截至2015年5月10日,共拖欠本金4699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的本息。9月,郭某向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截至2015年5月27日,共拖欠本金31909.7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本息。2012年7月,被告人郭某向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截至2015年1月19日,共拖欠本金49034.6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本息。被告人郭某恶意透支银行卡三张,共计127940.46元。被告人对三家银行的欠款现已全部还清。


沈阳浑南区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犯,判处5年,并处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中包含发卡银行收取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款项,上述数额应予扣除,故判决其犯罪数额巨大错误,对其量刑过重。


审理认为,郭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于郭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及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郭某的犯罪数额计算有误应予改判的辩护意见。透支数额的计算应该是指未归还的本金,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郭某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中确实计算了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应予扣除。沈阳中院作出判决:上诉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改判为有期2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
恶意透支是针对本金数额而言的。应该按照立案前涉案数额与实际还款数来计算,不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任何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