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主动供述与本人关联的他人犯罪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赵某因涉嫌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起诉的阶段,赵某为了自己能够从轻处理,主动供述了另一案件,即方某多次容留自己及他人吸毒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方某先后在租住处多次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行为构成,那么,赵某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立功?


问题的分歧在于:赵某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立功,并给予从轻处罚。关于这个问题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不能认定立功。检举方某容留吸毒的行为与自己吸毒行为属于共犯的范畴,赵某本应如实交代自己的吸毒行为,而如实交代自己的吸毒行为应当包含方某容留吸毒的行为,这种包含的必然性决定了赵某检举的内容必然属于自己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关的范围之内,即其检举的方某的行为不属于“他人犯罪行为”或“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其所检举的他人犯罪虽然包含了自己吸毒的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影响其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成立,经查证属实后,应认定为立功。

我更同意第二种意见,赵某的行为属于检举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应认定为立功。理由如下:
第一,共犯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或必须基于双方的对应行为,行为之间互为必要条件。赵某的检举内容虽然属于片面对合犯的范畴,但不可据此一概不认定为立功,应区别其在交代自己的行政违法行为时是否必须包含对方的犯罪事实而分别予以认定。本案中,赵某所检举的方某容留吸毒行为虽与本人行政违法行为——吸毒行为存在关联性,但其在如实交代自己的吸毒行为时,关于方某容留吸毒的行为属于可讲可不讲的内容,如其仅交代自己吸毒,关于时间、地点等情节较为模糊,但有在场的他人证实其吸毒或有尿检、毛发检测结论证实其吸毒,公安机关据此即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赵某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方某容留吸毒的行为,不是其交代自己吸毒行为的当然内容和必要条件,赵某是“额外”地提供了方某容留吸毒的事实,经查证属实后,应当认定为立功。
第二,赵某检举的容留吸毒事实中尚包含容留其他人员吸毒的情况,方某容留他人吸毒与赵某本人吸毒无因果关系,据此,亦应认定为立功。
第三,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会对通过第四种途径获得犯罪线索给予限制,但本案不属于上述四种途径,如果认定立功,符合司法政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