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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叶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东莞市。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海山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先后于2015年2月16日、6月9日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并于分别于同年3月13日、6月1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叶某某曾是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安全部经理。2010年9月至12月期间,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被害人李某某等人

收取“茶水费”,为被害人获得该公司出租车的经营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9月一天车内收取了李某某、刘某某现金8000元同年11月一天,叶某某以同样方式在该车内收取李某某、刘某某30000元,后为李某某、刘某某取得了翔运公司粤SXXXXX出租车的经营权。
2.20l0年l0月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翔运公司安全部经理办公室内收取陈某某、李某丙各5000元。同年12月一天,在捷达车内收取陈某某、李某丙各30000元。后叶某某为陈某某取得了翔运公司粤SXXXXX出租车的经营权,为李某丙取得了翔运公司粤SXXXXX出租车的经营权。
3.2010年12月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安排李某收取王某某、贺某某、彭某某、李某丁、周某某、皮某某共计l80000元。

综上,叶某某被指控受贿罪,缺乏证据印证,且每宗案件的作案时间、地点和行贿人均不同,而每宗犯罪的行贿人并不是其他案件的见证人,不能相互印证。又因为行贿人承包了公司出租车,与公司存在着利益关系,所以其行贿人证言可信度较低,在没有充分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证言,证据不够充分。另外,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如何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因此,指控叶某某的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被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经讨论决定,宣判被告人叶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