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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开设赌场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2012年9月1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郭某乙(男,37岁,含山县林头镇乐城社区人)在巢湖市半汤镇远洲豪庭大酒店门前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某甲持刀在被害人郭某乙右上腹部肋下戳了一刀,致其小肠全层穿孔,经马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用,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3年6月份左右(端午节前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等人在和县功桥镇南义茶场一带开设“四字宝”赌场,提供赌具、邀集多人聚众赌博,赌场持续十余天时间,每天一场,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人以上,每场输赢上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每人抽头渔利上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退出66000元。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空间狭小的轿车车厢内与人争抢刀具,应当预见到可能致人受伤而没有预见,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本案缺少视频监控资料等客观证据,定案依据主要依靠言辞证据,但是本案中被告人、受害人、证人的言辞证据中陈述内容均不稳定,互有冲突,形不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甲故意伤害的罪证证据不充分,所以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二人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辩解的不是故意伤害郭某乙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信;辩解的没有参与开设赌场,只是带人去赌钱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