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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许瑞云诬告陷害案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1日

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许瑞云到延寿县公安局北新玉派出所举报自诉人徐景龙在延寿县延河镇平安村居民刘柱的米厂库房内藏有落叶松木材,怀疑为盗伐木材。经延寿县森林公安局调查,徐景龙采伐的木材为落叶松共计108棵,其中85棵有采伐审批手续,属合理采伐。其多采的23棵落叶松系自家承包山范围内不成林且受药害的树木,经延河镇林业站工作站站长田志超同意采伐,故以上树木108棵均属合法木材。
2016年6月6日、24日,被告人许瑞云以占同刚、王某的名义向延寿县国土资源局举报徐景龙破坏耕地大约10亩。经延寿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答复:该地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存在破坏耕地问题。


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许瑞云向延寿县公安局延河派出所举报徐某2政可能吸食毒品。经延寿县公安局吸毒现场延公(延河)检字(2016)第301号检测报告书认定:徐某2政的尿液经甲基苯丙胺筛选试剂筛选检测板检测呈阴性。
2014年7月31日,向延寿县地税局举报徐景龙偷税。经地税局查证,延寿县延河镇狗不理酒类批发部(徐景龙经营)实缴税款3331.26元。
法院认为,自诉人徐景龙控诉被告人许瑞云犯诬告陷害罪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许瑞云举报徐景龙的四起事实,经过调查,都得到了相应的澄清。其中基于情况不明,认识片面,致使许瑞云举报结果失实其不具有陷害的目的,故许瑞云的行为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依根据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瑞云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