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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叶某甲、李某诬告陷害案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1日

被告人叶某甲、李某在接受有关机关调查自诉人毕某的受贿行为时,叙述了毕某在担任看守所所长期间,2005年被告人叶某甲因其子叶某乙被羁押在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受叶某乙父母所托送给了自诉人毕某人民币6000元;在叶某乙释放之前,叶某乙的父亲(被告人叶某甲)和母亲(项某)又先后三次送给自诉人毕某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该事实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就自诉人毕某犯受贿、贪污罪所作的(刑事判决书中已作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叶某甲、李某在机关进行调查时所作出的陈述,履行的是证人作证的义务,所作的证词也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被告人叶某甲、李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没有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自诉人,其履行的是证人作证的义务,且所作的证言已被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所认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由自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毕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因此,自诉人毕某控告被告人叶某甲、李某构成诬告陷害罪,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甲无罪。
二、被告人李某无罪。